长沙财经学校教师培训学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校教师培训学习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一支高素质双师型的教师队伍,提高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结合《长沙财经学校教师素质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教师指具有教师资格、从事教学工作的教职员工。本条例中的培训指除攻读学位、提高学历、参加学术会议之外的各类专业培训、外出考察学习等。
第三条 教师培训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而进行的继续教育,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的义务。
第四条 教师培训要注意兼顾公平和效率,贯彻“统筹规划、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方针,坚持“以在职为主、多种形式并举、培养与使用相结合,择优选派、照顾重点”的原则。
第五条 教科研部门代表学校负责教师培训的宏观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1 、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及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做好教师培训的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
2 、运用正确的政策导向,建立并不断完善教师培训制度,保护、调动和提高教师培训的积极性。
3 、做好学校教师培训经费预算,加强与学校有关方面的协调,以保证培训经费的落实。
4 、对各专业群教师培训计划及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六条 各专业群负责教师培训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1 、根据本专业群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本专业群教师培训的计划。
2 、负责对教师培训的申请进行初审,办理相关手续,认定培训成绩,进行综合考核。
3 、加强与培训教师的联系,关心培训教师的思想、学习和生活,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教师培训的形式和相关条例
第七条 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教育人事部门或学院组织的各类岗前培训、转岗培训、课程培训、骨干教师培训班、各种短期研讨(修)班、企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出国培训、学术会议、考察学习等。凡不属此列的,不受本条例规定限制。
第八条 教师培训的主要规定
(一)二级教师培训
1 、二级教师培训以进行教学与科研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实践为主。
2 、新进教师应参加学院或人社部门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3 、二级教师不得参加课程培训。确因教学急需,助教可以参加以扩充、更新教学内容为目的的短期研讨班、讲习班进行培训,且以安排在假期为宜。
(二)一级教师培训
1 、一级教师培训应以增加、扩充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为主,注重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2 、一级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课程培训、骨干教师培训班、各种短期研讨(修)班、各种讲习班、专业技能培训、出国培训等。
(三)高级教师培训
1 、高级教师培训主要是通过教学科研工作实践及学术交流,熟悉和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信息,进一步提高学术水平。
2 、高级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为课程培训、国内访问学者、各种短期研讨(修)班、出国培训等。
(四)正高级讲师培训
1 、正高级讲师主要通过高水平的科研和教学工作来提高学术水平。其培训形式是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交流讲学、著书立说等活动为主。
2 、正高级讲师培训的主要形式为国内访问学者、高级研讨班、出国培训等。
第三章 教师培训的有关程序
第九条 规划
1 、各专业群应分别制订关于教师培训的长期规划与短期计划,并报学校批准。长期规划的时间跨度为五年(与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的时间跨度相一致);短期计划的时间跨度为一年(自然年),应在每年十月份报送下一年度的计划。
2 、各专业群在制订教师培训规划时,应从本专业群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目标与要求出发,进行科学合理的整体规划。
第十条 申请
1 、教师培训超过半年或半年以上的,一般应提前两个月(不含假期)提出申请;外出培训半年以下,一般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过期不予受理。为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授课任务一经下达且本人安排有授课任务,教师不得申请外出培训。
2 、教师申请培训必须由本人如实填写《长沙财经学校教师培训申请表》,同时递交培训单位的接收函或培训简章等材料,向所在专业群提出申请。
3 、教师申请外出培训,应将本人相关工作安排妥当后方可外出。否则教务处或专业群有权撤销其外出培训计划或将其中途召回。
4 、教师申请培训应由本人办理。特殊情况确需他人代理者,可由本人出具书面委托书。
5 、学校或专业群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有权安排教师外出接受培训,教师应积极配合,完成相应培训任务。
第十一条 审批
1 、专业群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接到所属教师的外出培训申请后,应综合考虑本单位学科专业、师资队伍等方面的规划与建设要求,以及教学科研任务的实际情况,结合申请教师自身情况,于两周内做出决定报学校审核,学校审核通过后,通知申请教师本人,与获准培训的教师签订相关协议。
教师申请出国培训,所属专业群应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报请校务会审批,获准后由教务处与教师本人签订培训协议。
2 、教师申请半年或以上外出培训,专业群应集体研究决定,由专业群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专业群主任因故不在岗时,由学校指定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半年以下外出培训申请,由专业群主任及教务处负责人签批,并报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
兼任专业群主任或副主任等行政工作的教师申请外出参加培训,时间在两周以下者,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同时报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两周以上者同时须报校长加批。为避免影响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主任与副主任不得同时外出参加培训。
3 、各专业群应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将外出培训的教师名单报送教务处备案,时间范围为上学期结束至本学期末(含假期)。
4 、教师培训一般不允许延长时间、变更培训项目或内容。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或变更者,应按照程序重新进行申请、审批。延长时间一般不应超过原定培训时间的一倍。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培训时间或变更培训项目或内容者,专业群或教务处有权取消其培训。
第十二条 考核
1 、各专业群应当把对外出培训教师的考核纳入教师任职学年度考核体系,与教师任职学年度考核同时进行,要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对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业务档案,作为职务任职资格、奖惩等方面的依据。
2 、教师培训结束后应自觉接受考核。拒不接受考核者,按不称职处理。教师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向教务处及所在专业群递交本人培训学习记录、相关结业证书、科研成果复印件和书面总结材料等各一份,作为考核依据,考核结束后,专业群应把这些材料归入教师业务档案保存,不按时交者,不予报销所有费用。
3 、专业群根据教师递交的材料,集体审核,作出考核结论。结论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并根据外出培训时间的长短计入或取代教师任职学年度考核成绩。专业群对基本称职的教师应提出批评教育,对不称职的教师在学年度考核时取消其评优资格,情节严重者可酌情推迟其职称晋升时间。
4 、各专业群应注意及时组织座谈会、学术报告等形式,由外出培训的教师介绍分享培训收获、培训单位的教学科研情况,促进交流,共同提高。
第四章 教师培训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培训必须与专业群或教务处签订有关协议。双方根据协议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三条 权利
教师在获得批准或者由教务处、专业群委派外出培训并且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以上者,享有下列权利:
1 、外出培训期间,工资、津贴、福利分配原则上不受影响。
2 、在外出培训期间已经符合条件的,其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不受影响。
3 、由所在专业群及教务处核报其培训费、差旅费、住宿费等,以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按规定享受生活补助。
4 、在教师学年度任职考核、职称评审时,培训期内的教学工作量可全部或部分减免。
5 、对上述正当权利未得到落实或不服教务处、专业群做出的处理,可向学校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第十四条 义务
教师在获得批准或者由教务处、专业群委派外出培训期间及结束后,应履行下列义务:
1 、教师应按培训计划或委派部门的要求认真参加培训,保质保量完成培训任务。拒不接受培训任务、未能按时完成培训任务、培训考核为不称职者、擅自变更培训项目或内容者、擅自延长培训时间者、培训结束不及时返校接受考核者,所属专业群和教务处有权给予其相应处理,直至推迟职称评聘时间。虚报、谎报、挪用培训经费者,按相关财务制度进行处理。
2 、教师完成培训后应承担与培训内容相关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对拒绝承担者,专业群或教务处可不予核报培训经费,直至停发其相应的职务津贴。
3 、教师应遵守培训单位的纪律与相关规定。不遵守者,学校有关部门可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五章 教师培训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各专业群应对每年外出攻读学位、提高学历和外出培训的教师总量加以控制,原则上不应超过本专业群专任教师总数的15%。
第十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外接受培训者,其学习成绩学院概不予以认定,并以旷工交由办公室论处。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此前颁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