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长教通〔2013〕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从业行为的通知(摘要)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1-15 00:00:0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一、不准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不准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三、不准讽刺、挖苦、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四、不准歧视、指责、训斥学生家长。
五、不准接受学生家长宴请、收受学生或者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六、不准要求学生家长为自己办私事。
七、不准从事有偿家教家养。
八、不准违反规定为学生统一订教辅资料、向学生推销商品。
九、公办教师不准到民办培训机构兼职兼课、替民办培训机构招揽生源、收受招生回扣。
十、不准在评优评选、评职晋级和学术活动等工作中弄虚作假。
希望全体教师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和精神追求,自觉规范从教行为。市教育局将加大对师德师风的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013年1月